近日,陕西延安,一保洁阿姨将业主一鞋,当作垃圾扔掉,被业主要求赔偿1万元。阿姨觉得冤屈,其后上吊自杀。业主不露面,物业公司只愿意赔5万元。
1万元对于保洁阿姨意味着什么?
有人会说,为了1万元,至于搭上自己的命吗?
或许1万元对于你不是个什么?但对于别人恐怕就是要命的。
在每个大中小城市,保洁工的待遇绝对是最低工资。而在延安,经济不算发达,2023年6月,延安二类区最低工资上涨到1170元,三类区上涨至1060元。
也就是说,作为保洁员工,除去自己的日常开销,1年下来,最多也就能赚个1万元,如果再看个病啥的,赚个1万都难。
你说,要了自己1年的积蓄,这难道不是一件大事吗?
所以,阿姨才选择了自杀。而物业解释说,业主并没有说什么骂人的话,就算这样,那只能说明语言可能不是致命因素,赔偿金才是直接的导火线。
什么样的限量鞋要赔1万元?
业主说,这双鞋是限量版的,原价699元,现在已经买不到了,于是要求赔偿1万元。
真的是心怎么想,就敢怎么吼呀?
首先,这肯定是一双旧鞋。如果是新鞋,就不会乱扔在屋外了。而且如果是限量版的,应该是珍稀得不要不要的。能乱扔在屋外,就说明这鞋是可有可无的旧鞋,起码不是那么珍贵。
其次,原价699元,还是旧鞋,就算赔,那也应该是按折旧算。就算你说的是限量版,那也应该拿出证据,而不是随你乱说,就是这699元,也要拿出购物发票做证据。
不过,有人说,什么样的鞋,是限量版,还只有699元?如果真的很珍贵,恐怕也不是这个价格吧?
人家赔不了原货,就让人赔个天价,这就是明显的欺人太甚。
物业公司对自己的员工没有一点担待
阿姨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,扔掉业主的垃圾鞋,属于在工作期间的事情,而且是自己的职务所在。就算阿姨没有与业主确认,就私自将东西当作垃圾给扔了,这是错误,那么也首先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。
有的业主将垃圾放在门口,如果保洁没给扔掉,还责怪保洁。所以,门口放的垃圾,到底该不该扔?你让保洁不是左右为难吗。
而物业公司显然不敢得罪业主,没有据理力争,而是直接将阿姨推到事件的最前面,让其承担责任。
物业公司不仅不跟无理蛮缠的业主辩论,而是直接电话阿姨,说要扣1万块钱,物业公司真的是甩锅大侠。
该如何赔?
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,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,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;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,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。
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本案中,699元的旧鞋,赔偿个原价算是上天了。就算是限量版,那就由法院裁决,也不会到1万。
更关键的是,业主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,知道将自己的财物放在屋外,存在丢失的可能,或被当作垃圾被扔掉。但她还是这么做,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所以,就算赔,阿姨也不是全责。
物业公司的责任?
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
所以,就算赔偿,也应该是业务公司赔偿业主,然后业务公司再向阿姨索赔。
但是,阿姨是职务行为,本来就需要收走业主门口的垃圾,不是故意,也不算错,可以不承担责任。
结束语
一双鞋,要了一个人的命,这实在不应该。
业主的满天要价,欺负底层人。而物业又没有一点担当。
现在阿姨已经离开了,阿姨家属可以要求业主和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损失。
都是生活在同一个小区的人,积点德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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